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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0-11-10 08:56:11


    1、对各种情况的综合判断

    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不在于法律对公民进行道德强制,而在于使其行为不违背国家的价值取向。事实上,在对公序良俗违反的判断中,行为的许多情况都是值得考虑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由变动的因素共同构成的,如行为的动机,行为的内容,当事人相应的经济情况,当事人受损的情况和或已的大小。在判断时,首先应确立的一个原则就是,各要素中并没有唯一的充分要件,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须对以上要素进行综合的考察判断,才能做出最后的结论。

    2、对内容的判断

    对行为的内容进行公序良俗的判断时,第一个要考察的因素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背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若内容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则可直接判定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若无法在内容中得出此结论,则须参考其他因素。

    3、公序良俗违反判断中的主观因素

    (1)知悉。知悉,即主观上的可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认识。这种认识并非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认识。要确认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依靠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而非行为人的个人判断。这里的“知悉”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的客观状况有所认识。例如在高利贷合同中,出借方只需知悉对方在此状况下向自己借款有陷于以债养债的可能即可。当行为内容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势时,可直接判断其违反公序良俗。当客观的公序良俗因素不足以构成此判断时,则须考察主观因素,即考察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是否有认识。主观因素本身不构成公序良俗的违反,但却是违反的判断因素之一。德国联邦法院判决有评论认为“主观因素可使本无疑问者有疑,其欠缺却不会使有疑问之行为无疑” 。

    (2)动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对行为效力进行评价时,原则上只得针对其内容进行,而不涉及其动机。但为了兼顾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时不得不做一折中,对行为动机做一定程度的控制。首先,动机可能作为受害人同意的目的出现。如以侵害第三人债权为目同意加害人处分其财产。此时须对动机进行考察。如果动机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准,则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也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准。其次,动机不表现为受害人同意的目的,但通过其同意的行为可以推知其动机时,也可判断该受害人同意违反公序良俗。最后,动机既未表现为受害人同意的目的,也无法从其行为中推知时,其毫不具有客观性,原则上不能使受害人同意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只有当相对人知道行为人的动机时,才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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