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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和法律上损害

  发布时间:2010-11-10 08:52:27


    法律上的损害常与事实上的损害一同被提起。事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在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利益,法律损害则是指被法律所认可的能够获得赔偿的事实损害 。这样的分类同样是出于避免侵权行为法对侵权人加以过于苛严责任的目的。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和法律上的损害不能等同。一方面,可赔偿的损害与损害赔偿范围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它们之间虽有交叉,却仍需区分。能够被纳入侵权行为法保护框架下的损害并不等于这些损害都能够在个案中获得赔偿。因为是否在个案中获得赔偿是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是第二个层面需要考虑的,必须建立在确认哪些“损害”被认可为是侵权行为法框架下的损害的前提下的。正如我们经常提起的著名的案例:一个农夫撞坏了一个桥墩,他是否要为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损害后果负责,这个问题确切的讲应该是在上述第二层面需要探讨的。如果是第一层面探讨的我们应该准确的表述为,由此引起的一系列“不利益”是否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损害的框架下寻求救济。另一方面,法律上的损害不仅包括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还包括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如果损害赔偿是建立在统一的损害赔偿法的基础之上,则无须再区分侵权法上的损害和合同法上的损害,凡被法律所认可能够获得赔偿的均为法律上的损害。但我国现实情况是侵权法上损害和合同法上损害是不同的诉因,因此将侵权法上的损害等同于法律上的损害甚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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