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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抢占心里很受伤 划伤他人车终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11-09 10:01:37


    如今,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车位问题成为了街头巷尾人们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有关车位的纠纷不断增多,法院受理的关于车位的诉讼也自然增长。本案被告人王某就因为车位而被判处了刑罚——罚金10000元。

    王某和薛亮(系化名)、李琳(系化名)、张伟(系化名)、李峰(系化名)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的同一栋楼上,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大家陆续都买了私家车。但是小区里的车位不够用,大家只能采用先占的方式——先占先用。

    最近薛亮、李琳、张伟、李峰都发现自己的车多次被莫名其妙地划伤了,李峰车的左雨刷器也被掰弯了。四人经过观察发现,大家的车都是被钥匙、铁片等物品划伤的。

    心疼自己的爱车被损坏,薛亮想搞明白到底是谁在搞破坏,于是他在自己的车上装了监控。不久后,自己的车再次被划伤,监控很清楚的显示搞破坏的人是同一栋楼里居住的王某。薛亮于是报案,2009年4月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薛亮的紫色本田奥德赛轿车损失价值2200元、李琳的红色斯柯达晶锐轿车损失价值1400元、张伟的红色尼桑轿车损失价值2150元。李峰对自己的车进行了维修,放弃追究王某的责任,没有对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于是向中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法院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审判长问到为什么毁坏别人的车时,“他们的车都比我的好,还经常抢我的车位”成为了他的理由。主审法官还了解到,王某自己的车没有四被害人的车好,且王某曾因为他的车不符合相关规范而被处罚,他认为别人开的都是好车,自己开辆破车还被罚,所以心里不平衡。

    经过审理,中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在量刑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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