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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0-11-08 09:13:38


    非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民事损害。它是同财产无直接联系,不能用价值、货币来衡量的无形损害。我国学界通说认为非财产损害就是精神损害 。也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非财产损害的外延比精神损害的外延要广泛得多。因为非财产损害除包括精神损害外,还包括肉体上的痛苦和名誉的降低等非财产损害形式。  本文认为,非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精神损害、生物学上的损害和法人人格权的损害。精神损害是指损害行为给精神上所造成的痛苦,包括恐惧、绝望、悲痛、精神打击、丧失生活乐趣等表现形式。生物学上的损害是指损害行为造成的纯生物学上的损害,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某种生理功能的丧失等。法人人格权往往与物质利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对法人而言,某些人格权(如名誉权、名称权)本身就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对法人人格权的损害往往会导致法人市场紧缩、股票下跌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对法人人格权的损害就意味着对法人无形财产的损害。尽管法人不可能有精神损害,但这种对其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就是对法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法人人格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信誉的下降等。

    非财产损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其一,无论是精神损害还是生物学上的损害,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许多非财产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其二,即使进行赔偿,也要奉行一项潜规则:避免将这些损害赔偿无止境的累加与扩大。其三,尽管在实际赔偿时,常常将其转化为一定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如在毁容的案子中,通常可以将损害看作是“丧失了以后的各种机会”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但是非财产损害在赔偿的规则上并不绝对依赖因果关系,而是由各国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标准。如德国就仅规定了身体受到上伤害或非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正是由于非财产损害的上述特点,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非财产损害应当采取列举的方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就非财产损害请求救济,而不应该盲目扩大侵权行为法上的非财产损害的范围。否则,与侵权行为法的救济功能并不相符。当然,也应当在非财产损害的认定部分设置兜底条款,以便日后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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