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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以公序为中心的公序良俗理论

  发布时间:2010-11-08 09:12:50


    公序良俗作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法国民法典的首创。公共秩序是法国固有法上的概念,善良风俗源于罗马法。在法国民法典编纂时,立法者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了法国民法典上的第六条,即“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法律。”此外,《法国民法典》还在该法典“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一章中规定:契约标的或条件违反公序良俗会导致契约的标的、原因或条件的不法,进而使契约归于无效。

    分析上述规定,首先可以得出,法国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判断只是在契约领域适用。其次,按照该条的文义解释:欲对约定做公序良俗的判断,必须以存在有关公序良俗的法律为前提。因为个人约定不得违反的仅仅是有关公序良俗的法律。但事实上,学说上很早就不采取这种理解了,在有关良俗的法律不存在的场合仍得进行良俗违反的判断。通过判例与解释,此原则已推及于不存在与公序良俗相关的成文法的场合适用。 所以,这一条文除以规定于序编的方式来表明公序良俗原则是统帅整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而适用于整部民法典之外,更多的是在宣示意义上使用的。

    在法解释上,法国学者则将善良风俗作为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发展出以公序为中心的解释论。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序进行了区分与发展,赋予不同层次的公序以不同的保护对象和机能。

    按照法国学者的看法,公序可分为古典政治公序和现代经济公序两种存在形态。政治公序又被称为传统的公序,是法国法中公序的传统涵义,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基本结构——主要是国家和家庭,使之不被当事人个人自由意志所侵害。这类公序又可具体分为:①关于国家利益的公序;②关于家族利益的公序;③关于道德的公序。其中关于道德的公序又包括:违反人格尊严的合意,如禁止结婚和再婚的契约;谋取不法利益的合意,如赌博契约、以开设妓馆为目的的房屋买卖或租赁契约;违反性道德的合意,如非法同居协议、姘居男女的赠与协议等。以上第三类关于道德的公序实际上规定的都是良俗的内容。但是善良风俗是从道德上裁剪下来的,用以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性道德风尚方面形成的社会秩序的一般的最底线的道德要求。正如韦尔(weill)等学者指出的,善良风俗表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即社会强迫个人遵守构成该社会基础的一些规则。某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之所以应当被强制性地遵守,其原因并不在于为了实现这种道德本身,而在于为了实现该种道德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以及它所带给社会的某种秩序。而社会的这种“强迫”归根到底即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维护,亦即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因此,法国法的公序良俗理论把良俗概念作为与道德相关的公序内容来把握,即作为公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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