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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0-11-08 09:08:13


    损害赔偿的计算,实际上就是对受害方所损害做出金钱评价。损害又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用金钱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但在非财产损害赔偿中,金钱却无法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更多的是给予受害人一些慰藉。因此,这两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大相径庭的。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将在后文论述。本节将重点谈谈财产损害如何进行计算。

    财产损害赔偿无论表现为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主要都是从四个方面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

    1、价值损失(loss in value)

    价值损失是指受害方本来就享有或本应获得的财产利益和他受损后所享有或实际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差额被称为价值损失。价值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侵权领域,这种损失主要是指受害人实际利益的减少,集中在固有利益的损失。对价值损失的赔偿,按照《民法通则》的提法,叫做折价赔偿。要计算价值损失的数额,必须先确定原物的价值。原物的价值的计算,必须综合考虑原物的原有价格,可以使用的时间,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其公式应当为:

原物价值=原物价格—原物价格×已用时间∕可用时间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了原物的价值后,要根据被侵害财产的原物价值和残存价值的差额计算出财产的价值损失,公式是:

    价值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

    而在合同领域,这种损失主要是指受害人期待利益的损失。例如,违约方向受害人提供服务,但其履行不充分,则价值损失是指受害方本应根据合同得到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对他的价值的差额。如果完全没有提供服务,价值损失便为本应提供得服务的价值。受害人因损害行为所丧失的利益必须是可以做出金钱评价的,并且是受到可预见规则限制的。在合同领域价值损失的计算公式是:

价值损失=预期利益—必要支出—已得利益

在法律特别规定的领域,价值损失则等于受害人因损害行为而损失的利益。

    2、其他损失(other loss)

    损害行为还可能使受害人遭受除价值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在受到可预见规则限制的同时受害方对此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这类损失被称为“其他损失”,有时也称“附带的”和“间接的”损害赔偿。附带的损害赔偿是指在损害发生后在合理避免损失的行为中发生的额外的费用。即使该合理避免损失的行为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赔偿义务人也需对这项损失进行赔偿。间接的损害赔偿是指损害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间接损害。当然,不同的国家对其他损失持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就有承认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先例存在。而我国对附带的损害赔偿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对间接的损害赔偿则持否定态度。

    3、避免的费用(cost avoid)

    赔偿义务人的行为不仅会为受害人带来损害,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由于损害行为而省却一些费用,如损益相抵的情形。违约通过省却受害方如果履约则会支出的进一步的费用而对受害人产生有益的效果。这种省却叫做“避免的费用”。例如,受害人为建筑合同的建筑人,在所有人违约后停止了工作,建筑人省却的费用即是避免的费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减去避免的费用,否则受害人构成不当得利。

    4、避免的损失(loss avoid)

    损害行为使受害人得以通过补救和重新配置资源,从而避免某些损失,对受害方产生另一种有益的省却,这种省却叫做避免的损失。例如,建筑合同的建筑人在所有人违约后将剩余材料用于另一合同而产生的节余就叫损失的避免。对避免的损失的认定不须采客观标准:如果受害方做到了损失的避免,但另一个人则很可能做不到该节余时,节余仍将被作为避免的损失。然而,如果这种有益的省却是由于受害人并非必须做的事件而产生的,它不应被认为是避免的损失。

综上所述,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因素包括价值损失和其他损失两个消极因素以及避免的费用和避免的损失两个积极因素组成。用公式予以表达为:

    财产损害赔偿的损害=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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