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件,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强制扣划其应付的抚养费2400元及案件执行费。
1992年3月,家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的李女士惊人介绍与郑煤集团下属某矿的职工刘某相识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2年12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2008年因家庭内部发生矛盾,李女士回家时发现门锁被更换,无奈回原籍生活,原本依靠刘某生活的李女士顿时失去了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经过咨询李女士向新密法院起诉刘某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经过审理新密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每月支付李女士扶养费100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仍然拒绝支付李女士抚养费,于是李女士向新密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后发现刘某不仅每月有退休工资1600多元,还有活期、定期存款20000多元,当即将刘某账户内的扣划了其应付的扶养费和案件执行费用。
笔者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该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时间是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
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