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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尝试缓刑案件会见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04 15:04:12


    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亚超、张轩、张森、张成伙同张意(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从龙湖镇回家,当行至山后杜水库附近的袁张公路上时,因与对面一辆货车照住其眼睛差点撞车为由,拦住迎面过来的两斯太尔货车,对货车上被害人李某、李某某、郑某进行殴打,后又以前面货车撞住人为由,向被害人李某索要现金95元。被告人张亚超等人因庭中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新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张亚超被新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11月4日,在判决后,新郑法院邀请张亚超辖区派出所所长、司法副局长等有关人员,该院常务副院长郭建军、刑庭庭长会同主审法官一起,对张亚超和其他案件等4名缓刑犯进行了缓刑会见。郭院长从为什么判其缓刑、缓刑是什么概念和缓刑应注意的问题及今后的人生态度,循序渐进,句句说到张亚超的心坎上,张亚超一个劲地说:“通过这次法院领导接见俺,让俺懂得怎么珍惜生活,在缓刑期间注意的问题,俺谢谢你了。”这是新郑法院自去年推行缓刑案件会见制度以来其中的一件。

    缘起,一起群体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新郑法院为什么要尝试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呢?

    2008年,新郑法院受理了一起群体性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虽然只有三个,但在这个案件背后,还有半个村的村民,并且在这之前已经引发多次,群众情绪强烈,矛盾一引即发。

    在审理这起案件期间,新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试图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引导村民采取其他诉求方式依法解决问题,不再发生类似的刑事案件。为此我们进行了多方的协调。

    案件经审委会研究,确定适用缓刑后,新郑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在如何让当事人认识自己罪行的危害性,明白判缓刑后是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如何接受监管、教育和矫正;如何对待证人,和邻居和睦相处;如何配合政府工作,依法解决矛盾上下功夫。

    之后,新郑法院了解到有些缓刑人员被释放回家后,认为自己完全自由了,在缓刑期间不主动去当地派出所汇报思想,不接受监管,还大摆宴席庆祝,耍威风,在周围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新郑法院每年有缓刑案件几百起,缓刑人员几百人,仅2008年一年,新郑法院审结缓刑案件317件456人。缓刑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甚至是中学生,他们有的是过失犯罪,有的是年少无知犯罪,也有激情犯罪。如果对这部分缓刑犯教育好了,就有可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反之就有可能让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隐患。

    这时,新郑法院党组想到了《河南电视台》临刑会见栏目。节目主持人刑前采访时,临刑人员感悟大多是是对法律知识淡薄,社会法制教育不够,对人生态度不端正,对生活坎坷不满而一时失足造成了千古恨。这些活生生的案例给了新新郑法院党组很大的启发,怎么样能让缓刑犯放在社会改造好呢?减少缓刑犯重新犯罪反弹率呢?——缓刑会见制度就这样在新郑法院开始尝试了。

    新郑法院领导突发奇想,如果把临刑会见的形式用在缓刑人员的身上,是不是也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院通过查资料,目前,我国还没有缓刑会见相关法律和相关报道可供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为改变这一现状,很好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新郑法院经过反复论证,决定尝试缓刑案件会见制度,在尝试中逐步完善相关问题。

    参与会见缓刑犯相关部门主要是对缓刑人员改造有帮助的部门和人员。一方面是邀请缓刑人员辖区派出所、司法局、当地组织和缓刑人员参与会见;另一方面,是法院主审法官、刑庭庭长或法院院长、主管院长等。派出所干警从缓刑人员定期到派出所汇报思想入手,对缓刑人员进行法律层面上说明、有关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司法局人员主要阐明从监管、普法以及有关法律事宜。当地组织从帮助其就业、帮抚入手,进行帮教。法院参与会见的法院院长或庭长最后主要从案件的法律说理,为什么判缓刑,缓刑是什么概念,缓刑对社会的危害,并通过以案例说法,以法明理,以理端正对缓刑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态度,用名人名言和名人成长故事激励缓刑人员,通过多方面从方面的教育,切实达到让缓刑人员走上社会,能端正其人生态度,鼓气生活勇气,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最大限度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作用。

    做法:依法有条不紊开展

    新郑法院对缓刑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具有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被依法宣告缓刑。对于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坚决不适用缓刑。杜绝借缓刑之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该院对缓刑案件会见情况做好记录,随卷存档,对通过会见发现表现良好的缓刑犯要向考察机关及时反馈,对发现有不良或有犯罪行为的,要及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缓刑会见可有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或主审法官会同司法等相关负责人进行宣判会见,切实增强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新郑法院在实施缓刑案件会见制度过程中,对会见缓刑人员进行界定。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判缓案件、本地区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判缓案件和民生相关的判缓案件,在宣判时,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刑庭庭长、主审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宣判会见,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家属到场,对重点案件、院长、副院长等在被告缓刑期间可根据案件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后续会见。

    新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五日前,由该院刑庭、少年审判庭的承办法官把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缓刑犯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犯罪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被害人方的态度、罪犯家属的态度等)报告庭长,由庭长汇总后报告院领导,经过院领导同意后,由庭长具体安排院长或法官对缓刑犯的会见具体时间、地点,准备好缓刑会见前各项工作。

    该院对缓刑犯会见的前三日,把有关的邀请手续送达给有关单位,以便于会见能够准时进行。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在审判庭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送达判决书。在缓刑会见的当天,由法警将罪犯押解到缓会见的地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由庭长或者法官宣读缓刑犯在判处缓刑期间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缓刑的法官根据罪犯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犯罪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被害人方的态度、罪犯家属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对缓刑犯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感化,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犯罪对社会和家庭的严重危害性,促其改过自新。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有关领导根据案情对缓刑犯进行教育。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作好记录工作,装订在案卷中,同时,院长、刑庭庭长或主审法官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缓刑犯的进行回访。随时跟踪缓刑人员生活情况。

    去年,河南省新郑法院院长靳四梅会见了一个女缓刑犯,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会见时靳院长像大姐姐一样从缓期间注意的事项到人生的态度和王某交流进来,深受感动的王某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俺一个被判刑的犯人还能得到院长的会见,让俺受了很好的法制教育,以后俺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了,回去一定好好做人。”

    2009年2月,王某明知自己耕种的其公公高某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且附属物补偿到位,仍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枣树苗300余棵,以每棵600元的价格要求赔偿,并多次以所种树苗补偿款没有解决到位为由,阻碍正常施工,进行敲诈。该案进行入司法程序后,新郑法院根据王某认罪态度好,且敲诈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判缓刑。

    会见时,新郑法院院长靳四梅对整个会见过程重点阐明以下内容:一是对送达给被告的缓刑告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释明,告知其定罪量刑的法定理由;二是重点分析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罪犯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及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指出改造途径,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三是严肃告诫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当注意、容易误解和忽略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帮助缓刑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教育挽救的意愿,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意义:一种有益尝试

    缓刑会见制度对缓刑人员会有什么作用,对社会有什么效果,对今后缓刑人员的监管起到哪些裨益?新郑法院党组认真做了总结。

    为确保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依法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监管和教育措施的全面落实,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新郑法院尝试缓刑案件会见制度,一是有利缓刑人员认清犯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端正自己的生活态度;二是让缓刑人员提高法律知识,避免再次重新走犯罪道路;三是通过公安、法院、司法等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加强监管力度,做到监管无缝对接;四是让缓刑人员感到温暖,感到社会对他的关爱,自己受到应有尊重,有利缓刑人员的改造;五是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通过讲案例现身说法,讲一些缓刑人员创业成功的经历,能让缓刑人员感到自己还有用,不是被社会遗弃的人员,树立缓刑人员的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公安、司法部门的人士表示,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的监管、矫正是防止缓刑犯重新犯罪的关键,也是一个难点。缓刑会见为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互衔接,共同做好缓刑犯的监管、矫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与以往在宣判时仅仅发一份缓刑义务告知书相比,法院对缓刑案件进行宣判会见,尤其是院长、副院长亲自会见,更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让缓刑犯在心理上感到被重视、被尊重,有利于促使其从内心深处接受所判的刑罚,进而自觉悔罪,改过自新;更能使缓刑犯了解自己所犯的罪行,直观地了解缓刑考验期内应注意的事项,从而有效地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

    缓刑案件会见制度自2009年9月运行以来,新郑法院共对296起缓刑案件的461名缓刑犯进行了会见,其中院长、副院长会见42起106人,庭长、主审法官会见254起355人。通过对缓刑犯进行宣判会见,对被告人耐心地讲法律、讲人情、讲事理,使被告人深刻地认识到了其犯罪的危害,坚定了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缓刑会见后缓刑犯纷纷表示自己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缓刑会见制度运行一年多来,经我院宣判并会见的缓刑犯无一重新犯罪,缓刑案件会见制度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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