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惹气本属常事,妻弟从中添火加油,使自己成为被告,让姐夫与姐姐对薄公堂。
2002年8月2日,原告郜志伟骑自己刚买的摩托车到被告家唤自己的妻子回家,被告邢朋辉见到新车后,以自己有事为由,借车使用,竟不再归还。原告多找找被告要车一年未果,无奈之下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归还自己的摩托车。
法庭中来应诉的是原告自己的妻子邢惠霞,辩称原告家人对自己不好,自己将车卖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妻辩称的卖车理由无相应证据证实,且说不能说明卖受人,参照有关资产评估规则,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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