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是对所有仲裁事项不服,有的是对部分仲裁事项不服,有的是仅对一裁终局事项不服,还有的是对非一裁终局事项不服。这样,在如何处理仲裁裁决方面,不同的法院就有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仅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进行处理,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则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中的一裁终局事项不服,有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的则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这些问题法院该如何处理,郑州中院民一庭欧阳梅提出以下建议: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对部分裁决内容提起诉讼的,裁决书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在法院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应当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予以肯定。然后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也列入法院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的事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事项,此时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它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有该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直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此时基层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应告知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基层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如果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路。
如果仲裁裁决中既有一裁终局事项,也有该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此时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是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呢?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呢?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对用人单位不服部分的裁决事项进行审理,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则在“本院查明部分”表述后也列入判决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