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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为母挥砖砸伤人 监护人有责赔偿

  发布时间:2004-01-09 15:00:36


    只因其母与他人争吵几句,便拎起砖头砸伤他人头部的小女孩赵某,被巩义市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人赵淑芳一千余元。

    小女孩赵某系巩义市夹津口镇人,1992年出生,2003年10月20日,其母亲因责任田纠纷与本村赵淑芳发生争吵,赵某不因年小而害怕,反而拎起一块砖头从背后将赵某头部砸伤,致赵头部出血,头晕等,住院9天后出院。

     巩义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3年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原告赵淑芳住院费用及各项损失1034.8元;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赵根上及丁大呛(音)负担。

     法官提醒天下父母,孩子要从小教育,其未成年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父母做为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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