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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卸车被伤嘴唇 雇主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0-11-03 09:54:31


    雇员在卸车被玻璃扎伤嘴唇后,便以面部受损为由,向雇主索赔精神赔偿。11月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雇主王超除了赔偿雇员张阳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032元外,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元。

    王超系登封市一家加工不锈钢门的老板,张阳在其门市打工。去年11月20日晚,张阳在为王超卸车上货物时,不幸被车上的玻璃扎伤上嘴唇。在医院住院缝合治疗期间,王超仅支付了张阳治疗所花的医疗费后,便不管不问。

    张阳认为,自己刚满18周岁,还未结婚,这次所造成的损伤是在面部,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为此,他将王超告到法院,请求王超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阳作为被告王超的工作人员,两者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被告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除医疗费被告已支付外,原告的损失还有护理费122元、误工费4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22元等共计1032元。此外,由于原告的受伤部位是上嘴唇,位于面部,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当给予精神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2000元。原告请求的数额与本院认定的不符,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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