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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子的房主和接包人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03 08:43:21


    11月 1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农民雇用人为自己盖房中,被雇用人触电死亡、该亡者两位老人请求强制执行赔偿的案件在该院执结,死亡青年淘淘的二老终于在法官的协助下追回了1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款。

    原告淘淘的父母都是年已七旬的老人,他们在诉状中称,2008年2月,本村农民刘英世家盖房时,把任务承包给王来俄和王哈昂,王来俄和王哈昂为赶任务雇佣淘淘为小工。施工负责人为王来俄、王哈昂。淘淘的工钱由房主刘英世和王来俄、王哈昂发给。7月11日,淘淘在施工时触电致伤,在送往医院抢救时死亡,亡时30多岁,未婚。由于淘淘生前与二老共同生活,并承担二老的主要生活费用,所以,淘淘的死亡使其二老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事故发生后,作为原告的淘淘父母与被告房主刘英世和王来俄、王哈昂协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均拒绝赔偿并恶语中伤原告及亲属。受害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淘淘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方如下费用:死者医疗费358元;丧葬费104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764元;死亡赔偿金71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8863元。上述金额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房主刘英世在法庭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自己与王来俄、王哈昂之间是承揽关系,自己在盖房中是发包人,王来俄、王哈昂是接包人,淘淘的工资是由王来俄、王哈昂发放的。

    受案的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之子淘淘在为刘英世建房中触电致死,是因为受雇于被告王来俄和王哈昂的,淘淘和王来俄、王哈昂之间系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为此,被告王来俄和王哈昂应对淘淘的死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又由于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房主刘英世作为发包人,建房发包招聘时,没有审查被告王来俄和王哈昂有无建筑资质,就将房屋建筑任务发包给二人,在对承(接)包人的选择上存在过错,所以,也应与被告王来俄和王哈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依据,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来俄和王哈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各种损失118205元。二,被告房主刘英世和上述二人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2009年5月生效后,虽说死者淘淘的二老三番五次索要,但上述三名被告人一直拖到2010年4月拒付判决赔偿。无奈,淘淘的二老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郑州高新区法院派出执行局中的精兵强将,经过3个多月的多次查找被告人和依法论理的说服,最终三名被告人只好履行了赔偿判决。

    法官警告农民朋友,农村盖房也不可马虎,如果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造成他人伤害时自己也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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