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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受害者收钱后翻供 涉嫌包庇罪被依法公诉

  发布时间:2010-11-02 14:15:08


    一名在河南省新郑市一网吧做服务员的22岁女孩唐某在其租房处被房东的儿子赵峰强奸。被强奸后的唐某第二天早上立即报警。然而几天后,唐某在检察机关询问其时,却翻供称是自愿与赵峰发生性关系的。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原来,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赵峰前,唐某接受了赵峰父亲赵永发送来2.6万元(唐某只知道是2.2万元) “慰问金”,才向检察机关做虚假证明的。唐某也为此再次付出了代价。

    2010年11月2日,鉴于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包庇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包庇罪对唐某提起公诉,同唐某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赵峰的父亲赵永发、说服唐某翻供的中间人时逢阳、周耀东、李军亮、段晓娅五人,后五人涉嫌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010年7月30日早上8点,新郑市22岁的女子唐某来到新郑市公安局报案:称2010年7月29日下午5点,其房东赵永发(45岁,河南省新郑市农民)的儿子赵峰(26岁,住新郑市新华办新华路港湾胡同)邀请其参观赵峰新房时,被赵峰强奸。接到报警后,新郑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赵峰抓获。经审讯,赵峰对其强奸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赵峰涉嫌强奸的事实证据确凿。警方将赵峰刑事拘留后,依法报请当地检察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峰批准逮捕。

    7月31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唐某询问时。令人意外的是,唐某却改变了其原来的陈述,对检察官称自己未受到强奸,是自愿与赵峰发生性关系的。由于出现了意外情况,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峰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鉴于此案出现了意外情况,随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密市检察院对赵峰涉嫌强奸一案再次进行秘密调查。

    在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的努力下,赵峰涉嫌强奸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检察官也找到了唐某态度发生巨变的原因。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在唐某报警后的第二天,即2010年7月31日,赵峰(因涉嫌强奸被另案处理)的父亲赵永发为了让其涉嫌强奸犯罪的儿子赵峰逃避法律制裁,先后多次通过中间人时逢阳(28岁)、周耀东(37岁)、李军亮(31岁)、段晓娅(27岁,女)(上述几人均为新郑市农民)找到被害人唐某和其亲戚。请求唐某在检察机关询问时改变其原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将唐某和赵峰发生关系是“自愿行为”。在赵永发等人的一再请求下,唐某最终答应了赵永发等人的请求,答应在检察机关询问时翻供。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赵峰在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给唐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经双方协议,赵峰家长主动给唐某赔礼道歉,并自愿补偿唐某精神损失费,此事经司法部门解决后,以后双方不得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以后唐某因此事受到任何身体伤害,有(由)对方负一切责任。作为交换条件,赵永发付给唐某2.6万元(唐某只知道是2.2万元)的“精神慰问金”。后唐某到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作伪证,致使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峰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值得一提的的是,中间人李军亮问赵永发索要要的是现金2.6万元,而其只支付给唐某2.2万元,其余的4000元李军亮瞒着唐某和周耀东平分。而事情了结后,唐某为了感谢李军亮的帮忙,又付给李军亮感谢费5000元,付给陪其报案的时逢阳感谢费才1000元,付给另一中间人段晓娅感谢费也仅仅1000元。 

    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永发、时逢阳、周耀东、段晓娅、唐亚利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9月2日,被告人李军亮也被抓获归案。警方并将赵峰再次执行拘留。上述犯罪嫌疑人对其各自涉嫌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永发、时逢阳、周耀东、李军亮、段晓娅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包庇罪。据此,依法对6人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赵峰因涉嫌强奸罪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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