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旅行社收取保险费后未给游客投保,造成一名游客途中因事故死亡后无法获得理赔,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死亡游客家属遂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11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范女士原是郑州市某中学的教职工,2009年7月20日至23日,该中学组织学校的教职工集体到张家界、黄龙洞四日游,在返回途中,范女士乘坐的大巴车行驶至湖北省樊魏高速时,车辆驾驶台内起火燃烧,造成范女士当场被烧死。后经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的认定,该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员与范女士均无责。
事故发生后,范女士的家人得知在出游前范女士所在的中学已经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为每人交了10元的保险费由旅行社统一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于是范女士的家人通过学校要求旅行社提供保单并协助办理理赔事项,但被告知旅行社收取保险费后并未给范女士投保,最终造成范女士家属一直无法获得理赔。
之后,范女士家人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旅行社按照他们印发的宣传单中“旅行社意外险由客人自理10元/人,保10万/人”的约定,赔偿范女士10万元损失。该旅行社承认范女士死亡后一直无法获得理赔是他们的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10万元损失。但是经范女士家人索要多次,该旅行社一直不出钱,无奈之下,范女士家人遂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旅行社代办意外险属于无常代理,因被告收取费用后却未办理意外险导致原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被告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