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绑架案件,被告人吕六成为勒索财物,将本村年仅七岁的幼童吕某某绑架,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人吕茹洋医疗费、门诊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857.78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吕六成在中牟县八岗乡前吕村教堂旁边的戏场处,将原告人吕某某(出生于2003年5月4日)骗走,后将其带至该村吕保明家无人居住的旧屋内藏匿,并将吕某某用绳子、白布分别将其手脚及嘴捆住,致其受伤,当晚21时许、次日0时,被告人吕六成以已绑架吕某某为由,用新买的手机号码分两次向吕某某父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十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其父亲报警后,被告人吕六成在被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抗拒抓捕,将民警张建坤咬伤,且拒不供述藏匿吕某某的地点。4月10日9时许,吕某某自行解脱捆绑返回家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六成对绑架他人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在开庭过程中,中牟县检察院提供了各项证据证明。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六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吕六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请求过高和于法无据的部分,法院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进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以勒索财务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吕六成为索取财物,将本村仅七岁的幼童吕某某用绳子捆绑住手脚,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内隐藏,又分别两次用电话向吕某某的父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吕六成在十年以上处以刑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致成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打击及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