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维修公司帮车主修理完车后,在刷卡收费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少输了一位数,结果少了六万多修理费,事后车主拒不承认不予还款,维修公司遂将车主告上了法庭。10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10年5月15日,张先生的丰田车由于发生事故,被送到河南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修理。经计算,张先生需向维修公司支付修理费117124元,5月16日,张先生先向维修公司支付了2万元,5月22日,汽车修理完之后,张先生又向维修公司支付现金3万元,由于身上没有带够足额的现金,张先生于是通过刷卡支付剩余修理费。
在刷卡过程中,由于维修公司收银员小王的疏忽,将67124元输为6714元,然后就让张先生把车提走了。当天晚上对账时,小王才发现少收了维修费,经计算,少收的那部分正是由于输错数字而少收张先生的60410元。于是小张立即与张先生联系,但是张先生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第二天,维修公司派公司的财务经理和小王等人一起去张先生家要款,碰巧在路上遇见了张先生,于是便向张先生说明了少收维修费的情况,并要求张先生支付剩余的维修费。然而张先生却拒不承认少付维修费的事,并坚称自己已经付清了全额的维修费。维修公司只好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支付剩余的维修费。
庭审上,张先生仍不承认少付维修费的事,维修公司于是拿出当天付款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计算维修费时,收银员小王告诉他应付修理费97124元,张先生听后用疑问的语气说“九万七?”,然后小王再次核算了一遍,张先生没有提出异议,随后交了现金3万元,并掏出银行卡交给小王刷卡。之后,维修公司又向法庭提交了张先生刷卡付款6714元的“信付通交易凭条”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维修公司的陈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实被告张先生应支付原告维修公司维修费117124元,已支付56714元,仍有60410元未予支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向原告维修公司支付修理费60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