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拖欠租赁物七年未归还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返还租赁物。如丢失折价赔偿500元,并给付七年以来的租赁费6000多元。
原告陈某在家开了个出租建筑模具的租赁站,被告王某是农村建筑队的包工头,2003年王某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需要使用建筑模具,于是让他的建筑队工人租赁了原告陈某的钢管、钢角模板、钢连扳、钢卡、U型扣,建筑工程完工后归还建筑模具时,其中的一部分模具没有归还。双方中间就这一部分模具的归还及租赁费事协商过,但没有商量成。2010年原告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七年来的租赁费,返还租赁物。。
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法官调解,王某表示租赁物已丢失,同意赔偿给陈某租赁物折价款500元并给付一定的租赁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