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介绍对象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在被告娘家为原告介绍对象,后该对象随原告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开原告,原告认为给被告许多钱财,受到欺骗,被告应当返还。经法官调解,双方和解,张某同意先由自己退还刘某一部分费用。
原告刘某是安徽省某村农民,被告张某是中牟县某村村民,2009年,经刘某老乡介绍刘某与张某认识,刘某眼看就要三十岁了,还没有成婚,自然很着急,了解到张某娘家是云南的,联想到一些像其一样大龄男子通过熟人到云南找到了结婚对象。刘某考虑后找到张某,商量二人一起去云南为自己介绍一个结婚对象,并许诺给张某一定的报酬。于是二人随后一起来到云南张某的娘家所在地,经过一段时间寻找、了解、沟通,刘某与当地一名女子认识相处,该女子后随刘某回到安徽刘某的老家,但在与刘某生活一段时间后该女子离开了刘某的家。刘某为此事花费许多费用,认为自己与该女子并不熟,自己将钱给了张某,事情都是张某办理张罗的,该女子与自己生活不长时间就离开了,感到受到张某的欺骗,就要求张某退还钱财。张某认为虽然自己给刘某写的一张条上说钱是刘某给自己经办的,但自己写的内容是按照刘某说的写的,钱事实上都是刘某自己给该女子的家人彩礼钱和当地介绍人辛苦费,对象也给刘某领回来了,也和刘某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的事就与自己无关了,该女子不和刘某生活是刘某自己的事,所化的钱让张某返还没有一点道理。
为此事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张某同意先垫付退还刘某一部分费用,然后自己回头去云南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