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一起被告人王某某以低价购买被盗电动自行车的案件,被告人是中牟县白沙镇一名村民。
201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村遇到郭某某(另案处理)向其低价出售一辆电动自行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车是盗窃的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400元)予以购买。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若是知道绝对不会购买。我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最终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本想用400元买辆车,不料却付出了更高的代价。出现上述案件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认为“二手车”很便宜,买着比较合算。近年来,像被告人王某某购买被盗车辆自用的案件不在少数,他们明知是盗窃的车辆,为了贪图小便宜,却不惜以身试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这种够赃行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犯罪分子,助长了犯罪,给自己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性。
针对以上案例,希望为大家敲响警钟,购买赃车是违法行为,对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车辆等物品要慎重购买,每个人都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