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的除名通知书究竟有没有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最终只有通过技术鉴定当事人通知书的效力。
王某,男,一九五八年九月出生,其原系某国营煤矿职工。二00九年王某到了退休年龄,但在申请退休时被告知早已被矿方除名,无法正常退休。王某就此事也曾多次找矿方协商,一直未果,无奈之下,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又诉于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庭审中,矿方提出王某长期不上班,按照有关规定,理应被除名,2001年11月王某被除名时,矿方已及时将除名通知书送达给了王某,王某的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有名字按有手印,九年王某既没有到矿上上过班,也没有对此事提出任何意见,除名通知书早已生效,王某已不属矿方职工,王某的请求没有任何道理。王某及妻子则认为,王某系矿方工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应正常退休,王某无辜被除名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王妻对送达回证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经鉴定,送达回证上的签名非王妻所为,指印也不能证明系王妻所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