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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园惊见暴力场面 冲动少年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04-01-08 08:50:04


    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闫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3年9月3日20时许,郑州市某中学校园里,该校学生闫某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宋某发生争执,双方由争吵转变成撕打,被告人闫某一怒之下丧失理智,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宋某左胸及右腹捅去,造成宋某腹腔积血2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闫某追悔莫及,其家人及时向被好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仅因琐事遂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岁,出于保护其成长的考虑,本文未使用其真实姓名。)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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