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某用借记卡取款时,发现卡上的9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于是到办卡信用社索要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后,徐某将信用社告上了法庭。10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10年1月4日晚,徐某在郑州市城东路与凤凰路交叉口附近的建行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自己借记卡的账户上的剩余存款91000元仅剩下950元,为避免损失扩大,徐某立即取出了900元。
据徐某称,丢失存款的借记卡是他于2009年4月23日在郑州市市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的金燕卡,办理之后,一直没有丢失过,也没有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因此徐某认为借记卡上存款丢失系办卡信用社的责任,于是徐某多次到信用社索要存款,但均遭拒绝,于是徐某遂将该信用社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信用社归还该笔存款。
庭审上,被告信用社的代理人张某辩称,原告徐某办卡之后曾多次将卡转借多人使用导致账号和密码外泄,存在管理失控的主观过错,由此引发资金损失,根据《金燕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应自己承担责任。并且在办卡时被告专门针对卡的安全管理作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尽到了安全防范的提示义务,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后经法院查明,2009年6月至11月,原告徐某曾多次委托马某、杨某和杜某等人持该卡支取或转账,之后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2日,分别有人将卡上的存款在ATM机上多次支取,或在POS机上多次消费, 证实原告徐某的借记卡因账号和密码泄露,存款被他人取走。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徐某未能按照约定合理使用借记卡,将该卡密码告知他人,致使自己造成损失,并且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所形成的损失非其本人所持借记卡所造成,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信用社已对借记卡的安全管理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不存在过失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