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2010年10月26日,崔庙中心人民法庭的法官们走进农家,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侄子告叔”的民事案件。
原告王某于1999年6月9日在荥阳市顺兴煤矿打工时被炮炸伤,致双目失明,后经劳动局仲裁调解,矿方于2001年2月15日共赔偿其45200元。由于原告双目失明,领取赔偿款后,由其叔被告王三(化名)保管。2010年6月,由于家庭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三返还其赔偿款45200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崔庙法庭同志经过调查了解到,经原告许可,其赔偿款已支出10000元为其父还账,剩余的37400元,原告之弟王丁(化名)结婚,借用了16200元,余款21000元,原告之弟王丁于2006年10月10日存为三年的定期存款。本案如果仅按法律,可以判令被告王三返还赔偿款37400元,但是有可能产生两种结果:王三与王丁形成新的诉讼或王三不服判决形成上访,这两种结果都做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利于案结事了。由于王三、王丁都在煤矿打工,休息时间不一致,法庭的同志们便趁其休息时先分别做工作,在三方意见较为接近时,于10月26日到其家中,组织三方坐到一起,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与协商,在王丁将21200元的定期存单归还原告,并给原告书写16200元的欠条及还款计划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三方握手言和。
此案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事人三方对法庭同志7次不辞辛苦到他们家中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表示感激。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王某、被告王三及其爱人激动的说:“法庭进家开庭,既解决了问题,又化解了矛盾,感谢党培养的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