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灵宝市城关镇的刘某原籍山东省苍梧县,20世纪90年代后期,刘某到河南省灵宝市经营出租车生意。
话说1998年某一天,一外地男子租车后,没钱付刘某车费,于是将随身携带的一支产自齐齐哈尔的双管猎枪及9发子弹抵押给刘某,声称过一段时间再来赎回。几年过去了,刘某再也没有见过那男子,猎枪也一直放在刘某家。
2003年春节前夕,生活拮据的刘某无钱过年,就来到卢氏县东明镇其朋友刘二家借钱,再和刘二闲谈时,刘某说到了自己有一支猎枪便,准备将该枪委托刘二出卖,刘二答应帮这个忙。次日一大早,刘某携带该枪及子弹由灵宝至卢氏交给刘二,准备以2000元让其出售。谁知还未出手即被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委托他人出售,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讨要车费谁知讨来牢狱之灾,看守所中,刘某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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