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2004年1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仅用了10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
2003年12月30日,郑州市中原区居民沈某起诉到中原法院,要求解除和其丈夫顾某的婚姻关系。元月7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协议当场生效,案件至此审理终结。从双方到庭到案件审结,仅用了10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最高院为了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研究出台的新规定。《规定》第十五条指出: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根据,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简易程序,确立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为生效条件的诉讼调解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化和诉讼意识的提高,使调解的难度不断加大,同时,立法制度上的缺陷又加剧了诉讼内调解的难度。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反悔,就使多数法官为了追求结案数,在审理案件中更愿意用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相应导致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规定》的出台,无疑为民事诉讼调解带来了希望,也为法院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新的契机。
中原法院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精神,就《规定》展开专题讨论,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应用,将司法为民落实在具体行动中,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仅12月一个月,该院民一庭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160起,调解结案56起。平均结案周期仅为25天,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辖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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