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王长海曾因犯下放火罪和诈骗罪被两次判刑入狱,但其仍旧不思悔改,居然再次抢夺他人财物,结果第三次进入牢房。10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2岁的王长海,是新密市城关镇的一位农民。1984年曾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其并没有从中接受教训,而是再度走上犯罪道路。2009年9月1日,王长海伙同李见(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登封市区南环路与滨河路交叉口附近,强行将刘某的一对金耳环和41元现金夺走。经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1050元。第二天,他再次与李见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韩村路段处,强行夺下宋某的挎包,将挎包内1700元现金拿出后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