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虽然仅仅是一个变压器的铜芯,但却造成整个变压器破坏,无法使用,并致使一个村民组村民及部分工厂一周左右时间无法正常浇地、用水,无法正常生产。2010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丁海强、罗魁诗、盛平华被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现年34岁的被告人丁海强系河南省宁陵县黄岗乡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1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减刑后于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丁海强不死悔改,又将罪恶的目光盯在了农村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上,因为随着有色金属价格的升高,铜价也节节攀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海强和罗魁诗(34岁,河南省宁陵县黄岗乡农民)、盛平华(36岁,河南省宁陵县黄岗乡农民)等人预谋盗窃后,窜到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须水桥东北侧的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第十村民组的变压器房旁边,将须水村第十村民组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卸掉,将变压器中的铜芯盗走,造成整个电压器破坏,无法使用,并致使须水村第十村民组村民及部分工厂一周左右时间无法正常浇地、用水,无法正常生产。被告人盛平华、罗魁诗、丁海强分别于2010年2月3日、2月4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海强、罗魁诗、盛平华共同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海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且系在前次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平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罗魁诗,属有立功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的是一个变压器铜芯,为什么却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对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介绍说,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其他本权;二是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电力设备。
朱艺枝说,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颁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适用的电力设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由于他人占有或由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时,也视为他人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三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前者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行为,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行为。表现在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保管职责的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行为。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后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朱艺枝说,两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的《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问题的批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根据该批复,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否则,应当以其它罪定罪处罚。
朱艺枝说,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盗窃变压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变压器的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一般是指被盗窃变压器的价值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但盗窃变压器的结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案中,被告人丁海强、罗魁诗、盛平华共同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造成整个电压器破坏,无法使用,并致使一个村民组村民及部分工厂一周左右时间无法正常浇地、用水,无法正常生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