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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喝酒闹矛盾 出手打人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0-10-20 09:18:57


    几个朋友喝酒期间发生矛盾,因言语不合引起殴斗,致使其中一人受伤住院。受伤者认为自己受到侵害,遂将与他发生殴斗之人告之法庭。

    2010年1月14日15时许,安海臣与高东秦、张鸿昌及戎新堂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春来饭店喝酒,安海臣与高东秦发生争执,安海臣用手扇了高东秦下巴后,高东秦、张鸿昌及戎新堂对安海臣进行殴打,饭店老板见要出大事,就将几人拉扯开。2010年1月20日,经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诊断,被害人安海臣的伤情为:1、左侧第9肋骨骨折;2、胸部软组织挫伤;3、左眼外伤;4、头皮擦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安海臣的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高东秦、张鸿昌分别于2010年2月9日、4月15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峡窝镇派出所投案。并且2010年2月14日,高东秦、张鸿昌的亲属及戎新堂与安海臣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安海臣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5000元。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东秦、张鸿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高东秦、张鸿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8月4日,上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高东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鸿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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