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本文仅从狭义的家庭暴力进行浅析。
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有:
1.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妇女只是逆来顺受。
2.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尽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些部门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这样执法不力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更重要的还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其不足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2)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3)在民事法律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作明确界定。
另外,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变迁又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当这种压力无法排解时,也极易导致家庭矛盾进而使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有:
1.隐蔽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绝大多数受暴力的妻子会因羞耻感和恐惧感而不愿吐露实情,往往忍气吞声,不敢声张,因此家庭暴力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2.反复性。有些施暴者的暴力程度危机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如果没有亲人或朋友接济,妇女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就会陷入极端无助的境地,身心遭受极大伤害。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或逃出家门,或被男方围追堵截,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3.形式多样。受害妇女轻者被打得鼻青脸肿,重者致残、致死。从施暴手段看,也越来越残忍,如剜眼、割鼻、削耳、烙铁烧、灌农药、硫酸毁容、强迫卖淫、雇人强奸妻子、活埋、扔进水塘等。
遏制家庭暴力,一是要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对其进行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女性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化解婚姻家庭中产生的矛盾,而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二是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细化的标准和执行细则而导致执法不力,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4)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5)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6)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7)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