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司法鉴定应依法受到监督,否则就难以保证鉴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难以实现鉴定的客观、公正,难以保证诉讼活动的质量。在以往的诉讼活动中,因为司法鉴定相对独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必要的监督,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是诉讼活动的需要,是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需要,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司法鉴定监督贯穿于整个鉴定过程,体现在六个方面:
1、对选择鉴定机构的监督
作为委托人,该院首先审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否合理、科学,运用当今的司法鉴定技术能否解决。接着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进行质证。组织双方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确定。这一过程,是公开、公正的,自觉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对于一些敏感的案件,如大要案、信访案等,该院邀请本院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参加,进行监督。
2、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司法鉴定必须依法进行。中原区法院对以下事项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1)鉴定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2)鉴定的受理是否合法;(3)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4)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证;(5)鉴定人是否属于应当依法回避;(6)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7)《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填写是否规范;(8)委托事项是否超出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3、对鉴定活动方式客观性、公正性的监督
鉴定活动方式的不客观、不公正,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因此,该院严格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由两个以上鉴定人参加;是否经过讨论;鉴定意见是否一致;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共同鉴定的,是否符合共同鉴定的规则;是否有强行统一鉴定意见的做法等。
4、对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
该院对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进行监督。如:检材的提取、保存、运送、制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检材的数量与质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合法、真实、充分,符合鉴定要求;鉴定的实施步骤、方法是否与所属学科该项问题的科学规则一致;鉴定方法是否具有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协议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5、对鉴定人举证、质证的监督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询问鉴定人。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法庭上有关各方对鉴定人提问越认真、辩论越深入,要求鉴定人回答问题越严格,对鉴定活动的促进越大,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就越有保证,这是有关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因此,中原区法院严格组织该项活动,不走过场,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人,并解决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6、对鉴定意见采用与否的监督
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采用与否,人民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经过审查核实和法庭质证,证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原区法院在判决时不随意取舍,接受诉讼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对于客观、准确及证明力存在一定问题的鉴定意见,中原区法院判决时不予采用,会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杜绝使用证据的随意性。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注意与审判、执行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客观、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