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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进一步完善 对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0-10-15 14:52:17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对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程序,郑州中院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对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该再审的启动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严格了适用范围。本《意见》仅适用于民事审判庭、执行局、案件评查办在接访、执行、评查等工作中发现本院审理且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错误,需要再审的情况。当事人对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是明确了审查主体。业务庭在接访、执行等工作中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统一交由立案二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二庭负责提请审委会研究。

    三是规定了原承办部门责任。立案二庭审查案件时,原承办部门应当向立案二庭提交案件自查报告;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原承办部门应当派人列席审委会,介绍案情,接受询问。

    《意见》的制定出台,是郑州中院结合本院实际对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具体操作方法上的细化和完善,对于统一本院做法,提高对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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