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车路确认反光标识是司机确认车距,保证行车安全的交通设施,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却有人将贪婪的目光盯向了这一公共设施,下起黑手,最终应验了,"莫伸手,伸手终被捉"的老话。
犯罪人李明旗,系巩义市站街镇北窑湾村农民。2003年9月20日,李明旗到商三高速公路346km+300m处,将路北侧的"50m"、"100m"高强级车路确认反光标志牌各一块,卸下盗走,共价值10560元;并于次日将标志牌卖给被告人王朝明,被告人王朝明明知是赃物,仍以320元的价格收购。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明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朝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法判处王朝明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