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凉皮的杨某因跟卖烩面的刘某两人因争抢客人引发冲突,杨某在两人厮打过程中用菜刀将刘某砍成重伤。10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杨某和刘某都在老鸦陈菜市场经营小吃摊。杨某卖凉皮,刘某在他对面的摊位卖米线、烩面。2010年6月6日上午十一点多,有三个人走过来吃东西,杨某看到有客人过来赶紧招呼:“欢迎品尝,味道不好免费。”这时刘某说:“好吃啥好吃,好吃不会在这儿卖。”杨某接着说,找事不是?找事咱就对着来。刘某说,我就是找事。两人因此争执起来,刘某砸了杨某的摊子,杨某也跟着砸刘某的摊子。这时刘某拎起自家三条腿的圆凳(铁管腿)砸伤了杨某的胳膊。愤怒中的杨某拿起做凉皮用的菜刀往刘某头上身上砍去。杨某砍完后离开,刘某在旁人的帮助下报了案。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受伤程度为重伤。
杨某于当天中午到派出所投案。
刘某受伤后,在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共住院治疗二十五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6556.29元。刘某出院后要求杨某赔偿各种损失十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杨某的犯罪行为给刘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刘某对事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杨某的犯罪事实、赔偿能力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刘某的过错等因素,杨某应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1274.18元的70%,即35891.93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时,法院已综合考虑杨某的投案自首情节,以及案件发生的起因、杨某的认罪态度、刘某的过错责任和民事赔偿的情况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