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老乡帮老乡回途被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14 09:49:37


    10月13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原告给老乡打工骑老乡车子摔伤而提起诉讼,要求老乡赔偿6万余元医疗费的纠纷案件在该院审理完毕。法院不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判决140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

    原告杨用与被告杨飞二人是河南某县老乡。2006年初二人一起来郑州打工。被告杨飞由于有资金,在郑州开了一家饭店,而原告杨用因两手空空没有找到活干,生活很是困难。当年4月的一天,被告杨飞为帮助老乡挣个吃饭钱,让原告到自己的饭店帮工。帮了一天工后,原告吃过饭准备走,被告杨飞让原告骑其的电动自行车回去,好在第二天继续来帮工。因帮工下班时间较晚,原告回去途中不慎摔伤,原告当时给被告联系,被告及其兄到现场后随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住院后的第三天,被告送去4000元治疗费。后经多方治疗也未能治愈。现原告腰椎损伤,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为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万元,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000元,经原、被告所在村干部多次调解,被告仍拒绝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40%计款6.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其所受的伤是因给被告帮工造成,可是,原告仅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受伤及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曾经村干部进行调解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也不能证明原告所受的伤系给被告帮工回去途中造成。原告说为治疗伤情支付医疗费9万元,但医疗费票据却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再有,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因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其是否构成伤残也无证据证明;另外,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然而,原告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扶养人的关系及被抚养人的年龄。所以,原告诉请的上述各项费用6.4万元,证据不足,为此,法院只好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告诉原告可待有证据证明时再起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