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历史进入近代阶段,但由于社会变革的惰性,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却晚了一个甲子,从20世纪初才真正开始。在这之前和之后,法政人(旧时称谓,主要指从事法律及研习法律并有志以法律为业之人)的努力起了重要的作用。在读王人博教授《中国近代宪政思潮》(以下简称《思潮》)的过程中,无时不感觉到日本对中国变法修律所产生之影响。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在双方的历史交往当中,法律文化的交流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辉煌灿烂,对包括日本在内的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十八世纪中期以后,中日两国都受到了来自西方强国的压力。由于内忧外患加剧,固有法律文化不足以因应时代的变化,两国均不得不进行变革。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日本开始了对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法律文化的引进。由于日本新兴力量成长较快,通过各阶层的努力,再加上更为有利的环境条件,结果是日本法律文化一跃而进入现代行列。中日两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前长期作为中国法律文化优秀学生的日本至此反过来成为中国变法修律的榜样。
《思潮》对近代中国法制历史风云变幻及其前因后果洞若观火,全书考证细致,论述严谨。一读之下,即能使人对当时若干情景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中国近代在变法的过程中,面对各具优势的列强,通过考察和比较,参照模式从英美日耳曼法转向大陆法,又从法德大陆法转向日本法。之所以最终选择日本法,时人张元济曾解释说,“我国变法不能无所师求,师莫若日本。法律之学,探本穷原,非一朝夕之事,欲亟得师,莫若多译东文书,先条件而后理论。”因此,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法律,通过日本这一桥梁,无疑是一条捷径。
透过《思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继受日本法的途径很多,包括派大臣到日本考察法律、聘日本法学家参与中国新法的修订、派留学生到日本学习法政、请日本学者到中国讲学、翻译介绍日本的法律法学著作,等等。总而言之,晚清中国为变法修律而进行的各种努力,无不依赖和得力于日本的支持与帮助。结果是,在清末变法修律中重要的法律草案如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除民事法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外,其他莫不出自日本人之手。当时的宪政、立法、司法、狱政管理、律师制度、法学教育也无一不是以日本为蓝本而建立或改良的。也就是说,人们通常所谓的“西法东渐”,在中国是以日本为媒介才得以完成的。
纵观中国百年来的法制现代化(包括近代化)进程,经历了取法日本,到以苏为师,而后兼采英美的发展道路,期间虽经过多次革命流血和狂风暴雨式的社会变革,一直艰难前行,至今仍远未结束。清末修律的成果并不曾因清室覆灭而化为乌有,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后继之法制从形式、风格到组织、程序都早已被打上难以逃脱的胎记或烙印。因此,中国法律文化中,有着难以忽视的日本元素。这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在我们的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概念和术语直接来自日本,比如我们现在经常用到的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当事者、律师、法人、意思表示、亲属、继承、损害赔偿、强制执行、引渡、手续、积极、消极、具体、抽象……有学者做过研究,中国有将近200多个法学词汇都来源于日本。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就是我们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诉讼规则上也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日本的影响。
中国自清末修律开始法律现代化,至今而未有穷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日本是对中国法制变革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我们2002年开始实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日本,三者又被统称为“法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是近来借鉴日本相关制度的又一例子。当然,随着中国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两国间法律文化的交流已非当初的单向传输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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