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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替单位追帐 最后自己入牢房

  发布时间:2004-01-07 09:18:54


    近日,巩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因替所在单位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范志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范志兴现年40岁,系巩义市人,在巩义市外沟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于2000年11月4日,将欠本单位债务的刘某非法拘禁在一农户家,刘某于同月11日被公安解救。2001年3月25日,范志兴再次将是某拉到一农户家拘禁19天,2003年11月25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范志兴犯非法拘禁罪,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志兴为给所在单位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于2003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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