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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盗窃反被骗 未得赃款照量刑

  发布时间:2010-10-12 14:37:54


    盗窃得手分赃只分到一条烟,在被抓获才得知同伙将一万元赃款独吞,自己被同伙欺骗。庭审时被告人刘洋辩称自己未分赃,应从轻处罚。10月12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盗窃罪判刘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39岁郑州市无业青年刘洋,在2005年和2007年10月3日先后因吸毒和抢夺被劳动教养和判刑,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和同伙徐志强预谋一块到新郑盗窃。两人沿着郑新公路窜至新郑市五里口转盘南侧6公里处时,发现出了一场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路边有一辆白色轿车里面有个黑色提包,没有人看守,两人起了贼心,由刘洋放风,徐敏强将轿车的玻璃砸烂,从车内将提包偷出,迅速上车,让刘洋开车往新郑方向逃离。  

    刘洋跑到离新郑不远处,徐敏强对他说:“包里只有银行卡、发票和两条价值100元帝豪牌香烟,没有钱,咱一人一条烟。”

    当时,刘洋也没有多问,接过一条烟。随后,徐敏强将皮包扔到路边沟里了,他们又开车回到郑州。

    事后,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和车型,警方顺藤摸瓜,将徐敏强抓获。刘洋得知徐敏强被抓获后潜藏。警方在侦破一起涉毒案时,从一吸毒人员得到了刘洋的下落,将正在吸毒的刘洋抓获。

    在庭审中,根据同案犯徐敏强的供述,他和刘洋这实施盗窃过程中,由刘洋望风,他将车内黑色手提包和两条价值100元的帝豪牌香烟盗走,他们开车跑出七、八公里后停住,将包内的10000元现金和两条烟均分,将包和包内的银行卡、手机充电器和一些票据扔到路边沟里,徐敏强的供述得到了受害人的证实。

    被告人刘洋辩称,当时他在开车,听徐敏强说包内没有现金,只有两条烟,只分他一条烟,当时没有给他分钱,是同伙欺骗了他,希望法院能为其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辩称不清楚包内有无现金,他没有参与分取赃款10 000元,因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参与了分赃,且被告人又未提供证据支持其理由,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只要共同参与盗窃,不论是否分赃,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对被告人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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