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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房顶修房被电击致伤 谁来为爬山虎之罪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11 09:28:54


    由于家属院门卫传达室房顶漏雨,负责家属院物业管理的刘女士遂架设梯子爬上屋顶修房,却不幸被爬上虎所带的高压电电击,从房顶上坠落造成重伤。刘女士于是将高压电力设施和爬山虎的所有者供电公司和某银行以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刘女士称,她是郑州一物业公司的员工,在某银行家属院搞物业管理工作。2009年6月13日早上8时左右,因该家属院门卫传达室房顶漏雨,刘女士架设梯子爬到传达室房顶查看渗漏情况并准备修房,在翻动覆盖房顶上的爬山虎时,不幸被爬山虎所带的高压电电击,从3米高的房顶上坠落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腰部外伤,T12椎体爆裂骨折脱位,双下肢瘫痪。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受伤后,刘女士在住院治疗期间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之后虽然继续进行着康复治疗,但一直瘫痪在床,生活已不能自理。于是刘女士遂将供电公司和某银行告上法庭,认为二者对其所属的高压电力设施和所种植的爬山虎疏于管理,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严重过失,因此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某银行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同时刘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履行物业管理时受伤,因此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管理上的过错责任。最终刘女士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9282元。

    庭审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称系触电致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并非触电事故,原告属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致伤,而原告要求得赔偿项目不合理,数额过高。因此供电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

    而某银行则辩称,由于该小区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均不是本被告,因此本被告不是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同时,引发事故电线的权属主体及爬山虎的管理人均不是本被告,事故发生的责任与本被告并无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本被告承担由电击所导致的伤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认为,与本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的是原告刘女士的丈夫韩某,而在签订协议时,韩某并未书面告知其妻是他的雇员或帮工,因此原告并不是本被告公司的员工。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变电器上明确标有“高压危险”的警示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上房顶,最终造成了事故的发生。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的损伤完全是由原告违规操作、供电公司和中国银行河南分行对其所属的高压电力设施和所种植的爬山虎疏于管理埋下安全隐患造成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刘女士的丈夫韩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告知物业公司原告是他的雇员或帮工,但韩某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不可能履行任何手续,且物业公司与韩青年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对于韩某是否用人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原告又是在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维修时受伤,故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供电公司和某银行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对其供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及维护,造成漏电,致原告受伤,对此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银行作为物业用房所有人,对原告因维修房屋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10%的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预见到下雨天上房维修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原告则轻信可以避免,其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故原告对造成自己受伤的结果,也有过错,对此也应承担30%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要求合理但计算有误,应重新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某银行承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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