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介绍对象为名诈骗他人财产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马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刘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19岁的马莉与小她1岁的刘盈,均是河南省新郑市农民。俩人因所住村子较近,又在一个学校上学,成了形影不离的好朋友。后因学习成绩不佳,先后辍学回家务农。没有一技之长,打工又嫌劳累的她俩,有一日竟突发奇想,想到了利用自身漂亮的优势,打起了不劳而获、骗人钱财的主意。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马莉以给被害人尹志刚介绍张英(马莉与刘盈虚构名字)作对象为名,先后以张英的奶奶有病需用钱等为借口,分多次骗取尹志刚现金13500元后挥霍。在尹志刚父母多次催促和张英见面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马莉被迫给尹志刚父母打了一张13000元的欠条。为销毁欠条,201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马莉、刘盈密谋后,马莉以介绍人身份上场、让刘盈冒充张琳骗尹志刚的父母,以甜言蜜语哄骗,让其父母撕毁欠条。
2010年2月份,被告人马莉、刘盈采用相同手法,虚构身份以与时青冈谈对象、看病、办事、走亲戚等为由,先后十多次骗走时青冈现金共18600元,赃款二人挥霍。
钱款被骗后,受害人因找不到马莉、刘盈而报警。案发,二被告人落入法网。
庭审期间,被告人马莉、刘盈已退赔被害人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莉、刘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莉、刘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已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刘盈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