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男子兜里仅剩10元行窃 被发觉恼羞打人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0-10-08 08:43:27


    9月2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25岁的王某,是河南省浚县人。

    2009年10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新郑市薛店镇亚某宾馆住宿后离店时,店主退给其10元押金后去洗脸间洗脸。王某发现抽斗没有锁、里边有钱,由于其只剩下了10元钱,急需钱,就从抽斗里抓了一把钱(事后得知是800元钱,包括5张100元、5张50元、2张20元和1张10元)。这时,两个住店旅客杜某和程某看见了,就告诉了店主,店主苏某某从洗脸间出来后和那两个住店旅客一起责令王某,让其将钱放下,并拦住他不让他走。王某一急,就拿起店里的一个铁质垃圾斗抡打三人,当时抡住了一个五十多岁的男的(受害人杜某)。之后王某脱身跑出旅店,沿S102公路向西逃跑。旅客杜某和程某在后边一直追,追至京广立交桥中间时,王某回过头来继续手持铁质垃圾斗抡打杜某和程某。这时,公安机关巡逻民警赶到此处,发现后,将王某抓获归案。

    另外,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当时控制不住行为;另外,其于2010年1月29日提出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进行鉴定,后于2010年3月16日撤回该申请。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王某有家族精神病史,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告人辨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精神上有障碍、家族有精神病史的辩护意见,由于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又撤回了鉴定申请,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的有关规定,以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