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冯建红万万没有想到,在逃跑过程中居然遭遇了见义勇为的学生,结果为抗拒抓捕伤人而罪加一等。而学生刘峰(化名)也没有想到,自己这次义举,得到了校方的通报表彰。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冯建红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冯建红是登封市的一位青年农民,四年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但其仍旧不思悔改,继而走向盗窃之路。2010年1月20日下午,冯建红在登封市区2路公交车上,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乘客赵某的羽绒服左侧衣兜割破进行盗窃,被发现后趁乱下车逃跑。在赵某的追赶和呼救声中,正在路旁候车的该市某高中学生刘峰挺身而出,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搏斗,在被对方打伤脸部的情况下,刘峰忍住剧痛,最终将冯建红按倒在地并扭送公安机关。当被害人赵某欲对刘宏鹏进行感谢时,刘宏鹏婉言谢绝了。不愿透露身份的刘宏鹏说:“我是一名学生,抓坏人也是我应该做的。”在被害人的再三追问下,他才说出了自己的姓名和就读学校。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为了弘扬正气,登封市检察院依法向刘峰就读的高中及登封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刘峰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表彰。收到检察建议后,该校当即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对刘峰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通报表彰,号召全校师生向刘峰同学学习。
经对此案审理,登封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红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原因犯罪被判处拘役,现又犯罪,虽不属累犯,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