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人杀害去世的时候,小诚(化名)还没有出生。如今三岁的小诚却将自己的爷爷王明(化名)告上了法庭,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一家保险公司。亲人之间对簿公堂,起因竟然是一套房子和一份保险合同。9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据小诚的妈妈李梅(化名)讲,2007年2月小诚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小诚的父亲就被人杀害了。小城出生后不久的9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杀害小诚父亲的被告人与李梅和王明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赔给了他们三个人。由于小诚年幼,故而李梅与王明协商,将该套房产过户到王明的名下,由王明转卖。很快,王明以3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该套房产。之后,王明向李梅承诺,会将这笔赔偿金中的10万元分给小诚用于购买保险,该保险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归小诚所有。
李梅说,2008年初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明私自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以小诚为被保险人,小诚将享有该保险公司每年给付保险金和派发红利的权利。该保险合同以交费期间为3年期的方式,每年需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3000元,如今王明已经交付了全部的保险费99000元。但是,令李梅不解的是该份合同在订立之时就没有指定受益人,至今小诚也没有得到任何约定的年金保险和红利。不过,前不久李梅得知,王明已经与保险公司变更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将自己指定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对该保险合同进行了质押贷款。
感到王明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小诚的利益,以一人之力抚养小诚的李梅感到自己有必要替小诚讨回属于他的利益。于是,李梅作为法定代理人,三岁的小诚作为原告,将王明和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保险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99000元和相应的利息3千余元给小诚,并要求王明交还许诺给小诚买保险的剩余款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