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8日9时30分许,在上街区济源路与汝南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路南处,张兴华开着挖掘机施工,陈红峰为自己施工方便,指挥张兴华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张兴华将该处的三根通信电缆线挖断。经河南省郑州通信传输局证明该次障碍历时200分钟,影响48 780用户通信中断。
上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红峰指挥他人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并致48 780用户通信中断20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陈红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红峰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上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红峰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