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打工,遇到不良朋友的诱惑,抢夺他人财产,触犯刑律,结果领刑受罚。9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抢夺案,判决被告人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23岁的零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校椅镇白衣村一村民。2010年5月在河南新郑打工期间,认识到一青年朋友陆某。由于陆某见多识广,能说会道,二人逐渐谈得投机,交为朋友。在以后的攀谈中,二人扯到了如何更快“赚”钱上。预谋一阵后,于同年5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零某伙同陆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新郑市祥和四街中段,将步行回家的高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诺基亚6300手机一部。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案发后,现金1500余元,诺基亚6300手机一部已经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发还给受害人高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抢夺罪的规定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零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