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陈韬系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老庄村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6月23日,陈韬刑满释放后在郑州以收废品为生。在收废品过程中,陈韬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西环路一废品收购站过磅员候刘(61岁,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肄业,废品收购站属于个体,候刘亲戚是老板)、周华(化名,17岁,郑州市某中学学生,候刘的亲戚)十分熟悉。陈韬因此动了歪心。
2009年12月31日,陈韬来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西环路交叉口的“航海电子磅”过磅站,找到被告人候刘、周华,让两人为自己提供便利,在电子磅秤上安装遥控器,遥控重量牟利。陈韬对两人说,“你们每给我少称1吨的重量,我给你们1000元作为报酬。”在陈韬的引诱下,候刘、周华表示同意。随后,在候刘、周华的协助下,陈韬顺利进入该废品收购站磅房,并在电子磅秤上安装了电子遥控增重装置,只要一动遥控器,想增想减多少重量就想增想减多少重量。一切准备妥当之后,当日下午14时许,陈韬在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收购该公司的废铁后,带领该公司工作人员来到“航海电子磅”过磅,周华采取加重货车皮重的方法,帮助陈韬骗取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废铁1吨。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现废铁进出量有误差后,工作人员当即对地磅进行了检查,在里面发现半个烟盒大小的塑料盒,像个“黑匣子”。经询问专家得知这是专门用来“偷秤”的高科技遥控器。查明原因后,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报了警。随之,陈韬、候刘、周华被一一抓获。经鉴定,废铁每公斤价值3.9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陈韬、候刘、周华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利用电子遥控增重装置加重货车皮重,减少货物重量,在被害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吨废铁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韬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秘密利用电子遥控增重装置加重货车皮重,使被害单位负责废铁称重的工作人员上当受骗,陈韬少支付1吨废铁款项,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构成诈骗罪。尽管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这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货物的诈骗犯罪性质,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案的焦点即在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两者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盗窃犯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公私财物,其指向的对象直接是财物本身;诈骗犯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特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从被骗人手中骗取公私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不同之处即在于,诈骗罪是诈骗行为人通过使受害人上当受骗这一中间环节,然后由受害人“自觉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诈骗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公私财物处分给诈骗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则属于后者。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不同性质。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实务中存在两罪不易区分的情形,主要表现为诸如行为人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时,也采取了某种欺骗方法,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也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对于前者,此种情形的案件性质,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是否意在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对财产作出处分,将财产“自愿”地交给行为人。也就是说,判定其是盗窃犯罪还是诈骗犯罪,除了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方法,关键还是看被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即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盗取的还是被骗人“自愿”处分给其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被骗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取得财产,主要还是运用盗取手段取得的,则应定性为盗窃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被骗人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根本界限。
二、本案构成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虽然也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如事先踩点、在候刘、周华的协助下,顺利进入该废品收购站磅房,并在电子磅秤上安装了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加重货车皮重,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货物之目的。这看似极具秘密窃取之性质,其实不然。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使其错误地认可废铁过磅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地据此把货物按照过磅“吨位”交给自己,从而达到骗取被害单位货物之目的。确定本案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并不是通过秘密手段直接窃取的被害单位货物,而是在秘密状态下利用遥控增重这一技术手段加重货车皮重,并隐瞒、掩盖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使其上当受骗。所以,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货物是本案犯罪的特征所在。纵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这丝毫不能影响本案诈骗犯罪的根本性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韬、候刘、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被告人陈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三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韬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候刘、周华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河南省新密市刑庭副庭长乔建忠介绍,“遥磅”又称“遥控磅秤解码器”,外观类似于汽车防盗器,目前已发展到第三代。该无线电产品主要利用电磁场干拢和控制地磅的传感系统。可在离地磅100米内任意调校5至300吨位地磅数据。同时因该产品体积小且无需安装,使用简单且非常隐蔽,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利用过磅诈骗获利和超载通关的作案工具。
乔建忠提醒厂矿、企业、公司,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对这一高科技诈骗手段进行防范,建议司磅员要注意收集各类车辆及不同货物的过磅数据,要结合经验增加目测的准确性。对于袋装货物,建议保管员在进库时将平均件重乘件数得出的净重及时通报给司磅员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