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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百万抢得305元 俩绑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9-27 16:12:42


    郑州一宝马女被绑架后,对方索要100万,但实际只抢走了305元。9月26日,郑州高新区法院认定抢劫数额为305元,以抢劫罪判处李高涵有期徒刑8年,判处魏攀攀有期徒刑7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高涵、魏攀攀、王家(另案处理)事前精心策划绑架栗娟索要钱财。2010年4月30日18时许,根据魏攀攀提供的信息,李高涵、王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天使名妆化妆品店门口,用刀挟持栗娟到她驾驶的宝马车上,将栗娟钱包抢走(内装有现金305元及银行卡若干张),由李高涵开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和七里河南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后,李高涵、王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栗娟双手拷住,眼睛蒙上,嘴巴封住,丢弃栗娟的宝马车,换成事先准备好的昌河面包车,将栗娟挟持到郑州市北环南阳寨村的一处民房内,由王家在外面望风,李高涵在屋内对栗娟进行威胁、恐吓,让栗娟拿1000万,后降至100万,否则就杀害栗娟。但由于王家害怕被抓,趁被告人李高涵去买东西的时候将栗娟释放,并和栗娟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高涵、魏攀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经过精心策划,被告人李高涵具体实施了挟持、抢劫行为,被告人魏攀攀提供被害人信息、准备作案工具,但被告人魏攀攀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劫持行为,被告人魏攀攀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虽然使用暴力索要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实际抢得的被害人财物为305元,并未抢到数额巨大的财物,且被害人身上也不存在数额巨大的财物,故该案抢劫数额应认定为305元。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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