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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除草剂除草也除庄稼

  发布时间:2010-09-27 15:54:18


    “真后悔销售这种除草剂,把草除掉的同时也把庄稼除掉了”。 中牟县销售商刘女士为此赔了农民6万多元损失后,把该除草剂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9月27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生产厂家赔偿刘女士损失6万多元。

刘女士在中牟县经营一家农资服务站,主要销售农药、化肥、种子等产品。2008年5月初,一名赵姓女士向刘女士推销名为“附子根绝”的除草剂,称该除草剂效果很好,是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北京公司)的产品。刘女士于当年5月8日、5月14日从北京公司购进该品牌除草剂共计13箱1300袋,销售了10箱。不久,刘女士接到农户反映称,用完该除草剂后,花生叶变黄,停止生长。

刘女士便找到赵某一同去农户田间查看,发现田间的情况和农户所反映的一致。赵某看完后说,等半个月后,花生叶就可以恢复正常。半个月过去后,农户上门反映的问题更多了,北京公司派人查看后,没有答复。后经省农科院相关专家实地考察,确定“附子根绝”除草剂中“精喹禾灵”超标,系伪劣产品。该除草剂造成农户损失严重,刘女士无奈自己赔偿农户们损失6.63万元。

其后,刘女士向生产商索赔遭拒,便将赵某及北京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公司作为该除草剂的生产者,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农户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刘女士作为销售商将损失赔付用户,要求北京公司的赔偿合理,予以支持,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北京公司赔偿刘女士6.63万元。

北京公司不服 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中称,北京公司于2007年就已经停止生产该农药,刘女士所卖的产品是过期的假冒产品,是销售者的个人行为,北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上,双方就北京公司是否在2007年就停止生产该农药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称刘女士销售的 “附子根绝”农药是假冒伪劣农药,不是上诉人的产品,但一审中二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为上诉人的产品。因上诉人生产的“附子根绝”农药中的“精喹禾灵”,含量与产品包装上的含量不一致,导致农户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给农户造成一定的损失,刘女士作为销售商已将损失赔付用户,其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合法有据,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刘玉霞的各项损失正确。据此,驳回了北京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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