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备受郑州市民关注的35位业主状告河南新明辉置业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内坐无虚席。
35位业主诉称:1998年10月至2002年3月,他们分别与新明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由其开发的明辉城市花园小区2、3号楼商品住宅40套,在售楼宣传资料中明辉承诺:小区“地下一层为近1000平方米的停车库,可停放220辆汽车。地上十二层,一层架空,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小区内建设“小型便利店、诊疗、托儿所、阅览室、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均采用全方位电子安全监控系统。由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业主们以较高价格购买了房子。上述承诺还被写入部分业主与明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1999年年底以来,业主们陆续入住小区。入住时,2、3号楼的一层确系架空层,两栋楼的一层前后通透,可以自由出入,2号楼架空层已陆续建成健身房、娱乐室、休闲庭等配套设施,成为业主们居住生活中的休闲活动场所。
2001年6月,明辉不顾业主们的强烈反对,强行将小区2、3号楼一层架空层内的配套设施拆除,并将架空层封闭成房屋,向社会公开出售、出租。2002年7月,明辉又擅自将小区东侧部分、南侧全部共长达180米左右的围墙全部拆除,致使与小区一墙之隔的一家企业与小区连通在一起,住宅区与商业区相互混杂,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完整和业主们生活的安全与安宁。而且在生活小区内设置围栏,将本属于小区的绿地划给该企业使用,阻止业主们进入绿地。小区地下停车库不足200个,基本满足现有业主户均一个停车位。然而明辉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车位向社会公开出售,将地下停车库的原有部分通道封堵,不仅导致给业主停车带来不便,而且使部分业主无法通过购买或租赁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被剥夺本应享有的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
综上所述,业主们认为:明辉违反售楼宣传资料中的明确承诺,破坏已建成的小区规划,擅自将已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拆除,将属于小区附属设施的架空层和地下停车位向业主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出售、出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业主等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明辉限期将擅自拆除的明辉城市花园小区东、南侧围墙恢复原状;履行承诺,恢复架空层建设与使用原状,限期修建有关配套设施,责令修建有关诊疗室、阅览室、围墙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限制向社会销售小区地下停车位,确认全体业主对小区地下停车库有优先购买与承租权;公开向业主们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业主们的诉讼请求,明辉辩称:售楼宣传资料中关于“一层架空,用于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关于阅览室的宣传,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明辉没有约束力。明辉并未擅自拆除围墙,当时规划时并未有围墙,当时建围墙只是为了防止闲杂人员误入施工区域,为了美观、透绿,明辉才将围墙拆除改建为铁艺结构围墙,并非擅自拆除改变用途。明辉没有向业主之外的人员销售小区的地下车位,而且这35位业主没有获得全体业主授权,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要求确认全体对明辉所有的停车位享有优先购买与承租权,法律对地下车位也没有规定业主可以享有其诉称的优先购买与承租权,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诊疗室属于商业性经营机构,需要专业人员经营,明辉没有就此同业主达成合同内容。围墙监控系统已经存在,不用再行修建。
因此,由于明辉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宣布不再进行调解,对此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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