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一农民驾驶摩托车路过城区,却不想一头碰撞到路边的建筑工具上,结果导致自己受伤、同乘摩托车之人死亡。事后,肇事农民在领刑赔偿的同时,愤而将市政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9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该市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王东东经济损失23210元。
今年33岁的王东东,是登封市白坪乡的一位农民。2008年4月7日凌晨1时30分,他酒后驾驶摩托车,带着好友张某从登封市区往家中赶去。当车高速行驶到市区崇高路桥东80米处时,不幸撞到路边堆放的建筑工具壳子板支架上,当场致王东东受伤,乘车人张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东东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堆放建筑工具之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张某不承担责任。之后,王东东不仅为疗伤花去了万余元费用,而且还赔偿了死者家属6万多元,同时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按理说此事到此已经告一段落,但王东东却感到自己太“冤枉”了。他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市政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所致。有鉴于此,2009年4月7日,王东东以原告身份,将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万元。
王东东的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道路从事非法交通活动,但被告市政局作为市区道路所有者和管理者,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任由他人在公路上放置建筑工具,结果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市政局则辩称,首先,原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保护的是合法行为,故原告不具有诉权。其次,交通事故已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堆放建筑工具之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我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再者说,是原告自己撞在建筑工具上,我局没有过错,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市政局作为市区路面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市区路面的监管职责,致使李某将壳子板支架堆放在道路上,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对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王东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77366.7元×30%=23210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